貨出了,抵達巴生港之後卻卡在海關,買方要求賣方協助補件並吸收這段時間的倉租,賣方則認為貨物已經裝上船、責任早就結束,兩邊為了這批貨的倉租來回爭了兩個星期。
爭議的原因不是誰不講理,而是合約上那三個英文字母,雙方各自解讀成不同的意思。
這三個字母叫做貿易條件,正式名稱是 Incoterms,由國際商會(ICC)制定,是全球通用的一套責任劃分規則,目前現行版本為 Incoterms 2020,共有 11 種。
貿易條件聽起來很專業,但拆開來看,它只在回答三個問題。
關鍵在於:這三件事不一定切在同一個點上,很多爭議都是因為只確認了「費用誰付」,卻沒有確認「風險誰擔」。
Incoterms 2020 的 11 種條件,第一層分類不是依照責任大小,而是依照運輸方式。
FOB、CIF、CFR、FAS 這四種,規則設計時的場景是「貨物吊掛裝上船舶」,因此只適用海運與內陸水路運輸。
但實務上很多台灣品牌第一批貨是走空運或國際快遞,合約卻沿用了 FOB,這時候條款描述的交貨動作根本不會發生,一旦出事就沒有依據可以判斷責任在誰身上。
另一種常見情況是:貨物其實是貨櫃,在內陸的貨櫃場就已經交給承運人了,但合約寫 FOB,此時賣方在貨櫃場交貨之後仍然要承擔風險,直到貨物真正裝上船為止——這中間可能隔好幾天,國際商會對這種情況的建議是改用 FCA。
這是整套規則裡最容易被誤解的部分,而 CIF 就是最典型的例子。
CIF 的全名是 Cost, Insurance and Freight,白話說就是「賣方付運費、也付保險費,一路送到目的港」,聽起來賣方負責到目的港,但實際上—風險在貨物裝上船的那一刻就轉移給買方了。
也就是說,船在海上出事,貨物損失算買方的,由買方去向保險公司求償,即使那份保單是賣方買的。
還有一個容易忽略的細節:在 CIF 條件下,賣方只需要投保最低等級的 ICC(C),理賠範圍相當有限。
相對地,Incoterms 2020 把 CIP 的投保等級提高到 ICC(A),也就是最高等級,這是 2020 版相對 2010 版的主要變動之一。
如果貨值高或產品脆弱,保險等級必須在合約中另外約定,不能只寫一個 CIF 就當作保障已經足夠。
11 種條件裡,中小品牌實際會用到的通常是這五種。
賣方只需要在自家廠房把貨備妥,之後全部由買方處理,包含出口報關,對賣方最輕鬆,但買方如果不熟悉台灣的出口流程,會很難執行。
賣方負責到出口報關完成、把貨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為止,這是空運、快遞與貨櫃運輸最合適的條件,也是實務上被低估、應該更常被使用的一個。
賣方負責到貨物裝上船為止,只適用海運,最為人熟知,但也最常被誤用在不適合的運輸方式上。
賣方付運費與保險費到目的港,但風險在裝船時就轉移,同樣只適用海運。
賣方負擔全部費用,包含目的地國家的進口關稅與稅金,一路送到買方指定地點,對買方最省事,但賣方要有能力在對方國家完成進口報關—這通常需要當地的法人或代理人才辦得到。
DDP 的成本結構與代墊稅金的手續費,在〈國際運費包含哪些費用?材積重、附加費與雜費一次看懂〉一文中有更完整的說明。
沒有哪一種條件比較好,只有適不適合當下的狀況,同一家公司對不同市場、不同客戶,用不同條件是很正常的。
選定條件之後,合約的寫法也會影響它到底有沒有效力。
寫「FOB」不夠,要寫「FOB Kaohsiung, Incoterms 2020」,不同版本的規則內容有差異,沒有註明版本,發生爭議時會多一層解釋空間。
「FOB Taiwan」是無效的寫法,因為台灣有基隆、台中、高雄等多個港口,責任轉移點無法確定,正確的寫法是「FOB Kaohsiung」。
如前面所說,CIF 只要求最低險,貨值高的話,建議在合約中直接寫明投保等級與投保金額。
Q1:有 Incoterms 2026 嗎?
沒有,國際商會(ICC)並未發布 2026 年版本,截至目前的現行版本仍是 Incoterms 2020,自 2020 年 1 月 1 日生效。ICC 過去的更新週期約為十年(2000、2010、2020),因此下一版一般預期會是 2030 年,但 ICC 尚未正式公布時程。
網路上標示「Incoterms 2026」的文章,內容多半仍是 2020 版規則,合約中請明確註明「Incoterms 2020」以免產生解釋爭議。
Q2:FOB 跟 EXW 差在哪?
差別在出口端的責任,EXW 是賣方只要在自家廠房備妥貨物,連出口報關都由買方負責;FOB 則是賣方要負責內陸運輸、出口報關,一直到貨物裝上船為止,對賣方而言,EXW 的責任最小,FOB 則多承擔了整個出口端的流程。
Q3:空運可以用 FOB 嗎?
不建議,FOB 屬於只適用海運與內陸水路的那一組,條款描述的是貨物裝載上船的動作,空運並不會發生這個動作。
走空運建議改用 FCA、CPT、CIP、DAP 或 DDP。同樣地,以貨櫃在內陸交付的貨物,國際商會也建議使用 FCA 而非 FOB。
Q4:CIF 有含保險,是不是就不用擔心貨物受損?
不是,CIF 條件下賣方只需投保最低等級的 ICC(C),承保範圍有限,而且風險在裝船時就已轉移給買方,理賠也是由買方出面求償。
若貨值較高或產品易損,應在合約中另行約定投保等級與金額,或考慮改用 CIP(Incoterms 2020 已將 CIP 的投保要求提高至最高等級 ICC(A))。
Q5:DDP 是不是最省事的選擇?
對買方而言是,但對賣方負擔最重,DDP 要求賣方完成目的地國家的進口報關並繳納關稅與稅金,這在多數國家需要當地的法人或具備資格的代理人才能辦理,如果在對方市場沒有窗口,答應 DDP 之後可能會卡在無法報關的環節。
Q6:貿易條件會影響運費報價嗎?
會,而且影響很大,不同條件下賣方需要承擔的環節不同,報價自然涵蓋不同範圍的費用,這也是為什麼向多家業者詢價時,必須先統一貿易條件,報價才具有可比性。
*本文整理自國際商會 Incoterms 2020 規則與 2026 年 8 月公開資訊,實際契約條款請以雙方合意內容及專業法律意見為準。